校属各单位:
根据《长江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和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试行)》(长大发〔2026〕107号),现就校外兼职和经商办企业情况登记及审批手续补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凡属《长江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和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试行)》(长大发〔2026〕107号)适用范围内的教职工,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在校外兼职或经商办企业的,均须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登记并补办审批备案手续。
二、补办时限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9月11日止。与《长江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和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试行)》(长大发〔2026〕107号)数量要求或资格条件不符的,须在1年过渡期内退出。补办期间,不得新增校外兼职或经商办企业事项。
三、办理程序
(一)个人填报。教职工本人填写《长江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或经商办企业审批表》,如实填报兼职或经商办企业情况,并准备相关支撑材料。
(二)单位审核。审批表及材料报所在单位研究审议。
(三)学校审批。单位审核通过后,按《长江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和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试行)》(长大发〔2026〕107号)相关程序逐级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二级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本通知传达到每位教职工,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系人及办公地点:段艳鸽(行政楼220)、李云妮(行政楼121)
联系电话:0716-8060554、0716-8062063
附件:长江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或经商办企业审批表
人力资源部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