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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浏览:发布日期:2023-12-29

校属各单位:

为做好2023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考核工作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长:王建平  刘勇胜

副组长:吕一兵  李应军

 员:杨文星  陈平中  危煜祥    锋  何文祥    

杨克非        谦    雨  王中梅  胡世先

各单位分管人事工作负责人

考核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杨文星同志兼任。

二、考核对象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和人事聘用人员。其中,中层干部由组织部牵头负责考核。

三、考核内容

教师岗位人员、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按照《关于印发〈长江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等五项规章制度的通知》(长大校发〔2013223号)和《长江大学各类岗位人员考核工作办法》(长大校发〔2013226号)的要求,以岗位职责、聘期任务、年度工作目标为依据,以群众评议为基础,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和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四、考核实施

(一)各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由本单位党政领导及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或小组长)等组成。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中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各单位依据《关于印发〈长江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等五项规章制度的通知》(长大校发〔2013223号)和《长江大学各类岗位人员考核工作办法》(长大校发〔2013226号),制定本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三)各单位将本单位考核工作小组名单、本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细则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考核程序

(一)教职工填写《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二)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对教师与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进行年度工作量统计、核实,并根据个人和有关单位提供的奖罚依据进行加分或扣分。

(三)七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进行个人述职,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组织评议。

(四)各单位召开领导班子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单位教职工的总体情况,研究确定个人考核建议等次(二、三级教授由学校考核,各单位确定建议等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确定的个人考核建议等次填入《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五)学校考核工作小组审定考核结果并发文。

六、考核等次的规定

(一)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规定,职工实行分类考核,优秀等次的确定要兼顾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人员,突出主序列岗位。其中各学院(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院长、副院长,除参加组织部负责的干部年度考核外,还可以教师身份参加本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且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本单位院长、副院长职数的20%。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年度考核结果单独发文。组织部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期评价、选拔任用等参考依据;人力资源部考核结果作为教师业务评价、职称评审等参考依据。机关及直属单位“双肩挑”中层干部参照以上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1.教学单位2023年度考核优秀的比例,按照2023年度学院(部)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中的常规指标考核结果确定:

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中的常规指标考核得分前三名的,按25%的比例确定教职工优秀等次;

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中的常规指标考核得分第四至第十名的,按20%的比例确定教职工优秀等次;

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中的常规指标考核得分最后三名的,按10%的比例确定教职工优秀等次;

考核不合格以及2023年度出现重大教学责任事故或安全事故的,按5%的比例确定教职工优秀等次;

其他学院(部)均按15%的比例确定教职工优秀等次。

2.机关及直属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比例,按照2023年度机关及直属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综合考核结果确定:

目标管理责任制综合考核得分前两名的,按25%的比例确定教职工优秀等次;

目标管理责任制综合考核得分第三至第十名的,按20%的比例确定教职工优秀等次;

目标管理责任制综合考核得分最后二名的,按10%的比例确定教职工优秀等次;

考核不合格以及2023年度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安全事故的,按5%的比例确定教职工优秀等次;

其他单位均按15%的比例确定教职工优秀等次。

(二)下列人员的考核等次按以下原则予以认定:

1.新进人员年度考核:首次就业人员,本年度在学校工作不满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非首次就业人员,本年度在学校工作累计不满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他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2.由学校选派参加外出进修、培训的人员,由其原单位进行考核,并根据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确定考核等次。在外学习半年以上的人员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3.派出挂职或借调人员由党委组织部或人力资源部根据挂职或借调单位意见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若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不占所在本单位指标;挂职或借调期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4.因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培训、当年退休等原因造成在岗时间不足半年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女职工按规定休产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确定等次。

5.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的年度考核等次、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的考核方式和考核等次,参照《长江大学各类岗位人员考核工作办法》(长大校发〔2013226号)确定。

6.除规定的有关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条款外,凡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考核结果即为不合格等次。

7.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8.上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本年度考核仍未达到合格要求的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调整岗位、职务、职级、工资和评定职称、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任)合同等的依据。

1.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2.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人员,其薪级工资不予晋升,工资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较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新进人员除外)。

3.教师岗位人员因非教学科研原因或非教师岗位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薪级工资不予晋升,发放相应奖励性绩效工资的60%。

4.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人员,一年内不晋升职务,薪级工资不予晋升,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考核纪律与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工作,及时向教职工传达学校年度考核文件精神,并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实施细则,精心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要以年度考核工作为契机,持续开展“吃空饷”问题自查和清理治理,加强对职工考勤和考核结果的公示管理,对教职工反映的情况及时进行核实处理,进一步规范本单位人事管理。

(三)各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完成年度考核工作,于2024年1月12日前按时完成考核工作,并于2024年1月17日前将本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和教职工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报人力资源部


附件: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长江大学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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