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各单位仅在编制空缺的情况下才能申请调入教职工;
2、教职工调配应严格按照公开招聘、用人单位考察、人事处统筹安排的程序进行;
3、严格控制教师岗位(含辅导员)向非教师岗位流动,教师在学院之间调动应保持专业的一致性,且有足够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
4、具有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转至专业技术岗位,转入岗位必须与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一致或者相近;
5、在满足上岗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调配事业编制内的富余人员到岗工作,逐步减少编制外用工;
6、除夫妻双方均为专业技术人员以外,不安排夫妻双方在同一单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