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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浏览:发布日期:2020-01-13

 

 

校属各单位:

   《长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113日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江大

            2020113

 

长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吸引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教学科研工作,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健全完善制度、稳步扩大规模、注重提高质量的原则,吸引、培养更多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

第三条 长江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的一级学科单位。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其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第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是指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在站期间属于学校流动编制的科研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分级管理。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委”),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计划财务处、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部)处、后勤服务集团和各设站单位(学科)的负责人组成。校博管委负责制订博士后管理和流动站工作的相关规定、规划,处理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 校博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办公室设在校人事处,负责全校流动站和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及对内对外联络工作。

第七条 流动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由设站单位(学科)分管博士后工作负责人担任站长。各流动站成立由站长及专家组成的博士后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培养与指导工作,进站、中期及出站的考核工作,以及流动站的宣传、建设和发展工作,并指定一位科级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流动站的申请及评估

第八条 申请流动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申请设立流动站。

第九条 我校凡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相应学科均应积极申请流动站。申请时间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确定,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 我校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评估办法参加流动站评估,上报评估材料,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组织评审。被撤销的流动站三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设立。

第十一条 各流动站应加强内部建设,做好计划与总结,建立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及时归档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

第十二条 博士后的类别分为以下四类:

1.计划内博士后,指由全国博管会和学校拨款的博士后。由国家、学校和合作导师共同承担博士后的工资、绩效、生活补贴和各类福利待遇,招收指标以当年引进计划为准。

2.自筹经费博士后,指经校博管委申请,全国博管会批准,由设站单位或合作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博士后的各项经费(包括博士后薪酬、福利待遇、科研经费及导师经费等)均由所在单位或合作导师自筹解决。

3.联合培养博士后,指由企业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基地与我校联合招收、培养的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不占招收计划指标,其各项经费(包括博士后薪酬、福利待遇、科研经费等)均由企业或基地承担。

4.项目博士后,指经中国博士后基金会批准,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招收的博士后。项目博士后的各项经费由项目经费承担。

第十三条 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国内或国外近3年内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下。申请联合培养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0周岁。

2.申请人拟开展的研究工作与流动站的研究方向相近或者一致,专业理论基础扎实,有科研实践背景,近三年取得一定的创新性研究成果。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长江大学认定的权威期刊、SCIEI(会议论文除外)、CSSCI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者发表更高层次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3.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本校教师不得以在职身份申请从事本校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联合培养博士后除外)。

4.本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不得申请进本校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联合培养博士后除外)。进站考核时,博士生导师采取回避原则。

5.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6.各流动站可根据本学科的特点,制定申请人员的具体进站条件,对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做增量调整,并报校博管委备案。

第十四条 招收博士后的学科及合作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批准设站的一级学科及其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2.未设立流动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若科研条件具备(如有重大研究项目、学术水平高、研究经费充足等),可以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作为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也可以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后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

3.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术风范,且具有在研项目课题及充足研究经费的在岗博士研究生导师,应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招收、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专任教师,可参与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4.经学校批准的博士后合作导师连续2年未招收博士后的,要求整改,一年内整改仍不到位的,取消其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

第十五条 申请进站程序

1.申请人员可随时向我校流动站提出书面申请,附上本人详细简历和反映本人业务能力的有关证明材料(含身份证、论文代表作、科研成果鉴定、获奖证书、博士学历学位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流动站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15天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初审通过后,由站长组织专家考核小组(5名博士生导师)对申请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以及博士后阶段的科研计划等进行综合面试考核,择优录用,提出进站考核意见、确定拟招收人选、合作导师和资助类型,并通知申请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申请注册进行申报,流动站审批同意,按要求将有效申报材料报送校博管办审批。

3.校博管办批准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向湖北省博管办申请进站,办理审批手续。

4.经湖北省博管办批准后,由校博管办出具《进站备案证明》。

第十六条 已获批准进站的申请人凭《进站备案证明》到人事处办理人事调配手续和入职报到手续,计划内博士后须将人事档案转入我校。

第十七条 已获批准进站的申请人必须按时进站工作,对无正当理由逾期半个月不到校博管办报到的,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五章 在站管理

第十八条 博士后进站后,聘用到我校流动编制的科研为主型岗位,须与流动站签订《长江大学博士后工作协议书》(一式3份),由设站单位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由合作导师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其校内人事关系、科研和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第二站博士后两站总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归长江大学所有,如需转让科技成果,须经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站期间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以及教材等成果须以长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联合培养博士后按照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办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可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出国费用自筹,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且按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并到校博管办登记备案。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在站博士后必须参加学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薪酬调整依据;同时,还应参加开题考核、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

第二十三条 开题考核

1.博士后在站研究课题应与所在单位科研工作紧密联系,与合作导师所在课题组承担的重大项目相结合。同时亦可自拟课题,自拟研究课题须经所在单位专家小组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

鼓励博士后在良好的学术环境中,在公平竞争的气氛下独立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

2.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应与合作导师及指导小组共同商量并提出研究计划,经流动站专家指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向设站单位作开题报告,包括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工作的基本方案、研究课题、基本的技术路线、预期成果及可行性等内容。由流动站组织专家考核小组论证评估,将《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考核表》(一式3份)报校博管办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中期考核

博士后进站满一年,应填写《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一式3份),由流动站组织专家考核小组(5名及以上博士生导师,其中至少应有1名校外专家,校外专家不受博士生导师身份限制)对其进行中期考核。合作导师列席考核现场,不参与投票和综合评议。

考核小组对博士后阶段性的研究工作情况及其他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估,给予考核等次,并对博士后下一步的研究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重点考核其在站期间的政治素质、科研能力以及工作业绩,强调研究成果的前期积累与成果预期产出。

优秀:超前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至少达到出站考核优秀良好等次条件中的各一项;

良好:超前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至少达到出站考核优秀良好等次条件中的一项;或达到出站合格等次条件;

合格: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前期积累丰富,预期产出较高;

不合格:未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工作态度散漫。

对不合格者限期3个月内进行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或超过3个月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予以退站。

第二十五条 出站考核

博士后在站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能申请出站。

1.以第一作者在长江大学认定的权威期刊、SCIEI(会议论文除外)、CSSCI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正式出版署名第一作者的学术著作(不含教材)。

2.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或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的排名前三;或主持省部级含以上基金项目。

出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重点考核其在站期间的政治素质、科研能力以及工作业绩,强调研究成果质量。

优秀:综合素质高,工作认真刻苦,科研作风严谨,协作关系好,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达到出站条件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获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含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任务>、国家重点研发专项课题<子课题>1项;

2.以第一作者在SCI一区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者二区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SCI分区以中科院标准认定,含录用)。在农业科学(AGRICULTURAL SCIENCES)、工程学(ENGINEERING)和植物学与动物学(PLANT & ANIMAL SCIENCE) 3个学科发表的1ESI高被引论文可折算1SCI一区期刊论文。

良好:综合素质高,工作认真刻苦,科研作风严谨,协作关系好,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达到出站条件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获批湖北省博士后资助项目或主持省()级含以上科研项目1项;

2.以第一作者在SCI二区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者三区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SCI分区以中科院标准认定,含录用)。

合格:综合素质高,工作认真刻苦,科研作风严谨,协作关系良好,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达到出站条件。

对不在上述考核业绩条件范围内,但在站研究期间做出突出成绩或是有特殊贡献者,由流动站申请,报校博管委审核后认定。

不合格:未达到上述合格条件者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留校考核

申请留校的博士后须达到以下要求:

1.科研及学术成果应达到教师系列教学科研并重型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科研条件;

2.出站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申请留校的博士后出站时需向拟聘二级单位提出留校申请,由拟聘二级单位按照留校当年《长江大学人才招聘办法》组织考核,完成人才引进相关程序,并兑现相关待遇。

在站期间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或青年基金的、或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或青年基金的、或获批省级及以上人才项目的、或出站考核达到优秀考核等次的博士后,出站留校时不受以上条件约束,经个人申请,拟聘二级单位和学校同意,可办理长江大学编制内教师岗位聘用手续。

 

第七章 出站

第二十七条 申请出站程序

1.博士后应于期满前三个月完成研究课题,撰写博士后研究报告,并填写《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表》,以书面形式向流动站提出出站申请。

2.流动站站长组织专家考核小组(7名及以上博士生导师,其中至少应有2名校外专家,校外专家不受博士生导师身份限制)对博士后进行出站考核。并验收其成果是否达到《长江大学博士后工作协议书》要求,给予考核等次。合作导师列席考核现场,不参与投票和综合评议。

3.博士后出站考核合格及以上者,方可登录中国博士后网填报出站申请信息,经流动站审批通过,并按要求将有效申报材料报送校博管办审批,再由校博管办按相关程序办理上报审批手续。

4.获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的,须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管理信息系统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第二十八条 出站申请经湖北省博管办批准后,由校博管办出具《博士后出站通知书》。博士后个人可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中获取电子版证书,证书真伪可扫描证书上二维码进行查询和验证。

第二十九条 出站人员凭《博士后出站通知书》到校人事处办理离校和人事调配手续,限期为1个月,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十条 提前出站审批程序

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任务且成果显著的人员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博士后提前出站,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同意后,按出站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延期出站

1.因科研工作需要,博士后在站时间可适当延长,以保证研究工作的深入与完整。但延期出站申请报告应在期满前一个月由个人和合作导师提出,经流动站同意报校博管办审批。

2.博士后申请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3.学校原则上不再支付延长期内的薪金及相关费用,由博士后和导师协商自筹解决。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站:

1.进站半年内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中期或者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5.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6.因旷工等行为违反学校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聘用合同情形的;

7.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8.出国参加会议等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9.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理出站手续的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10.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三条 对退站的博士后,由校博管办提交申请,报湖北省博管办审批。退站的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的待遇,并按学校与博士后签订的协议处理。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和使用

1.博士后在站期间应积极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申请和使用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执行。

2.用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等物品属于国家财产,应按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财产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博士后离站时应将有关物品移交给流动站,由流动站验收;博士后出站时,资助经费的结余部分,由基金会收回,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经费使用

1.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的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是中央财政拨款、学校自筹和项目支出,同时接受社会各界资助。超出中央财政拨款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学校统筹支付,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校博管办可以提取不高于3%的经费用于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2.学校博士后管理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主要用于开支博士后日常经费不足部分、流动站建设发展和日常管理费用。

3.联合招收博士后的管理经费:经学校和工作站协商,由工作站支付学校博士后工作的联合培养经费,用于日常管理经费。

4.学校资助计划内博士后科研费5万元,用途和新引进博士科研启动金相同,仅限在站期间使用。留校工作后不再享受科研启动费。

5.获批博士后专项计划项目的资助经费,按相应文件执行。

第九章 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人事与档案关系均转入学校的计划内博士后,在站期间年薪16万(税前),其中岗位绩效工资按国家规定和学校政策执行。第一站博士后起点工资按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确定岗位工资,按16级薪级工资标准执行薪级工资。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计算工龄。统招统分博士毕业直接进站从批准进站之日起计算参加工作时间。学校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十七条 合作导师根据博士后的科研工作情况,每年从项目科研经费中开支不低于4万的博士后生活补贴,用于补贴博士后日常所需。计划内博士后还享受我校在职职工其他福利待遇。其他类型博士后的待遇按协议执行,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同时获批其他人才计划项目的,按就高原则兑现其待遇。

第三十九条 计划内博士后进站后,持学校人事处开具的住房证明,到后勤服务集团或武汉校区办理入住手续。博士后的专用住房,严禁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博士后出站时自主择业者的,应在一周内办理退房手续。

第四十条 博士后进站可认定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期满出站前可申请长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仅可申请长江大学教师系列专职科研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晋级。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配偶、子女政策

1.博士后在站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流动,但不可迁移户口,可到设站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2.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托、入学有关事宜,按我校职工同等待遇办理。

3.学校不负责博士后配偶工作的借调或安置,对于配偶没有工作的,如特别困难者,学校视情况发给其每月不超过500元的生活补贴。

 

第十章 奖励

第四十二条 学校鼓励博士后招收与培养工作,激励科研产出,对科研成果突出的博士后和合作导师给予奖励。

1.中期考核优秀的博士后,学校一次性发放博士后奖金(10000元);中期考核良好的,学校一次性发放博士后奖金(5000元);出站留校的按出站当年人才引进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2.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在站期间以主持人身份获批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学校发放博士后合作导师(只计一人)奖金(20000/项);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在站期间获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学校发放博士后合作导师(只计一人)奖金(15000/项);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在站期间获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的,学校发放博士后合作导师(只计一人)奖金(10000/项);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在站期间获批其他更高层次科研项目或论文的,由校博管委审议后确定奖励金额。

第四十三条 学校鼓励流动站加强建设与管理,扩大博士后招收规模,增强学校师资队伍储备力量,计划内博士后招收指标不设上限。学校每年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一级学科覆盖的二级单位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按获批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学校奖励10000-50000元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十四条 所有奖励于每年年底统一结算。用于奖励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经费,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使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外籍博士后参照学校同类在站博士后政策执行,涉及外事方面的问题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解决。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遇特殊情况由校内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已在站博士后按原办法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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