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增强教职工的岗位意识、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强化岗位职责,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一、考勤要求及分类
1.出勤要求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全职在岗工作,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外从事兼职工作。
2.考勤分类
所有机关及直属单位和教学单位从事管理服务工作的教职工实行坐班制。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
所有专任教师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积极承担单位安排的公共服务,并参加政治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授课不得无故缺课、迟到、提前下课、私自调课或请人代课。
二、各类假期规定及待遇
1.各类假期
(1)探亲假 凡在本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教职工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内进行,寒暑假短于规定探亲假时间的,可根据工作情况按探亲假补足。
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一次,假期为45天。
(2)婚假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教职工,婚假为3天。另可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3)病假 教职工因病、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凭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办理病假手续。一周以内病假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一周以上一月以内病假由学校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一月以上病假须由三甲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患急症的,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病不能按时回校工作的,返校时需持学校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药费及检查费收据等证明材料,补办病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病休一年以上人员,应每年提交三甲医院诊断结果与病休证明。未按期提交者,按旷工处理。
(4)事假 教职工因私事必须请假处理的,经批准可以请事假。一年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
(5)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丧假为3天。丧事在外地办理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路程假。
(6)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为158天(含产前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至30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超过42天。女职工产假的期限自批准休假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连续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
(7)育儿假 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8)护理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
(9)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凭学校工伤认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认定等有关资料、医院证明,按工伤假对待。
2.相关待遇
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在规定假期内和工伤假在治疗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教职工在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湖北省《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全额发放;病假超过2个月又不足6个月,且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3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基础性绩效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按90%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且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7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基础性绩效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基础性绩效的70%。教职工病假期间,奖励性绩效不予核发。
教职工请事假,一年累计时间15天内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按日扣发工资。
三、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1.请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工伤、产假须另持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2)请假人员获得准假后由准假单位登记,假期满后到准假单位销假,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必须取得相关证明,并提前向准假单位报告,经批准后,方能续假。
(3)教职工请假一经批准,须及时将请假审批材料交本单位考勤员,考勤员据此如实考勤。
(4)教职工因病或私事外出一天以上,须办理请假手续。临时外出需将本人去向及所办事情告知本单位领导。未经请假或说明的,均按擅自离岗处理。
(5)凡未经请假(包括未经请假自行休病假的)或请假未准而离开工作岗位、续假未准而逾期不归者均按旷工处理。
2.审批权限
各类假期根据权限由人事处及学院(部)、处室等二级单位和分管校领导批准。
(1)探亲假、丧假由所在单位签字,报人事处审核。
(2)婚假、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
(3)事假批准权限:一年累计7天以内由学院(部)、处室主要领导批准,8至15天由人事处批准,16天以上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
(4)病假批准权限:7天以内由学院(部)、处室主要领导批准,8至30天由人事处批准,31天至半年以内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
对半年以上的长期病休人员,须经对口医院证明,同时经地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方可办理退职或退休手续。
各类请假均须报人事处备案。
四、旷工及处理
1.未请假、请假未准、超假或擅自离岗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扣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旷工累计达7个工作日的,扣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人员,学校予以辞退或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考勤管理及奖惩办法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认真做好本部门考勤工作,设置考勤员和建立主管领导审批制度,加强劳动纪律管理。
2.考勤员须在每月25日前,向人事处如实上报本单位工作人员本月出勤情况。
3.全校考勤结果每月公示,接收教职工监督,杜绝“吃空饷”问题。考勤结果直接与工资挂钩,作为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4.学校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各单位考勤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对工作负责、纪律严明的单位和考勤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5.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长江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长大校发[2008]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