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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

信息来源: 浏览:发布日期:2025-03-06

校属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38号)和《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部分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4号)、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一)》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根据鄂人社发〔2015〕54号文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具体情况,本次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退休补贴的发放对象为:2014年9月30日前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符合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且于2014年10月至2024年12月间退休的已纳入荆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教职工。2025年以后退休的已纳入荆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教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事宜另行通知。

其他符合鄂人社发〔2015〕54号文件规定的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退休教职工,暂不纳入本次发放对象,待有关材料汇总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另行通知。

二、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标准

根据鄂人社发〔2015〕54号文件和鄂人社发〔2017〕8号文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标准为:

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年9月基本工资×原提高基本退休费的计发比例(5%)×139个月。

三、发放时间和渠道

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退休补贴将于2025年3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发放至原工资卡。


人力资源部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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