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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评选湖北省劳动模范的通知

信息来源:出国论坛 浏览:发布日期:2012-03-13

 

校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2012年评选表彰湖北省劳动模范的通知》(鄂政办电 [2012]26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在 2012年 "五一 "国际劳动节前,评选表彰湖北省劳动模范。为做好我校的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
本次评选表彰的范围是: 2009年以来,在加快推进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县(处)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先进人物,一般不再重复推荐表彰。
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与党政机关同级干部同等对待,但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教人员对待。
二、推荐评选条件和表彰奖励
湖北省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爱岗敬业,在本职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乐于奉献,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加强管理,诚信经营,深化改革,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 三 ) 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 四 ) 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 五 ) 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 六 ) 在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 七 ) 在节能减排,改善环境,人口计生,安全生产,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 八 ) 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参加全国或全省重大活动等重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 九 ) 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 十 ) 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推荐人选应有一定的荣誉基础,一般从湖北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级(或相当级别)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评选产生。事迹突出、有特殊贡献且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推荐。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授予 "湖北省劳动模范 "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三、推荐评选程序
本次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严格考核、公开公正、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真正把群众公认的先进模范人物推荐上来。
被推荐的人选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由基层单位自下而上逐级推选产生;必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讨论通过,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上报。
请各单位于 3月 14日(周三)上午 11: 00前将《推荐预报表》报到人事处师资科,每单位限报 1人,逾期视为放弃。《推荐预报表》纸质版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印章;电子版发至邮箱 szk217@163.com。
联系电话: 8060562
附件:《职工劳模预报表
人事处
2012 年 3月 13日

职工劳模预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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